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房產糾紛 > 房屋買賣

買房子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嗎

買房子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嗎

一、買房子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嗎?

不是,沒有限定的人數,持證人只有一個,共有人可以有若干個,整個產權為100%,持證人和共有人可以按照協議比例進行分配,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名共有人都有權利反對交易,少一個人的簽字交易都進行不了,這是法律條文中明確規定的

在房產證上加上別人的名字,也就是是增加這個房子的共有權人,共有三種方式:析產登記、買賣或贈與。關於析產登記一般是指原本為一個人所有的房產,後平均分割變為兩人或多人所有,就需要進行析產登記。較多適用於夫妻配偶的增加房屋的共有權人的方式。關於贈與,類似於份額轉讓,流程和正常的房屋買賣類似,需要繳納所佔份額的契税。父母子女之間增減名字,同樣視為買賣交易,要收取契税。而且,如果房產證辦理時間不滿2年的,還需要繳納全額營業税。夫妻之間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

二、購買商品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買在房產項目清盤時。

剛開始賣和最後賣的商品房價格一般都較低。期房銷售過程中,房地產開發商出於資金滾動的需要,一般將價格定得很低。當商品住宅的銷售量達到80%以後,就進入了房地產項目的清盤銷售階段,此時價格會低下來。而且清盤房基本是現房,房間本身的質量問題已經過竣工後一段時間的檢驗,問題基本暴露出來,購房者可以擦亮眼睛認真挑選。

2、兩種促銷價格不可信。

有些房地產商出於促銷的考慮,往往弄出很多五花八門的價格,如“起價”、“均價”、“優惠價”等等,其中“起價”最不可信,它通常是整棟住宅樓中樓層、朝向、户型等最差的那套房。而“均價”實際上是房地產發展商計算售房面積的一種方法,個別發展商亦有用“均價”來吸引消費者的。

3、提防面積計量“縮水”。

個別房地產發展商在房屋計量面積上會打一些“埋伏”。一般情況下,房地產發展商應該向購房者明確其商品房分攤係數(商品房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之間的比例),購房者可以據此計算所購住房的使用面積,全面瞭解所購商品房的“得房率”。

三、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房屋有效嗎?

夫妻一方瞞着另一方把夫妻共有的房屋轉讓的情形在時有發生。那麼此種情況下房屋的買賣是有效還是無效呢?根據房產登記情況,可以分為以下三種後果:

1、登記在簽約人名下,合同有效

按《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登記具有了公示效力,如果房子登記在夫妻一人的名下,又沒有他項權利人,他把房子出賣給第三人,只要是善意的,那麼買賣有效,共有人不能據此主張買賣無效。

如果房屋系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妻子屬該房屋的共有人。但丈夫系該房屋登記的唯一權利人。購房人基於不動產的公示、公信原則,有理由相信丈夫為該房屋的完全權利人,所簽訂的房屋買賣轉讓合同,並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作為購買人沒有義務去查明該房屋是否還有未經登記的共有人,更沒有義務去核實何某的婚姻狀況及夫妻關係。故房地產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2、簽約前明知夫妻共有且另一方不願出售,則合同無效

明知夫妻一方不願出售或與簽約者惡意串通的,合同無效如果第三人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或明知另一方不同意出售,而購買夫妻共同房屋的,一般應當認定無效。另外,如果產權證上登記了夫妻共有財產的,如果第三人未經另一方同意而擅自與夫妻一方簽訂買賣合同的,該買賣合同仍屬無效。

3、有理由相信夫妻雙方同意出售的,合同有效

登記夫妻雙方名字但一方簽約、購房人又有理由相信夫妻雙方都同意出售的(例如,出具同意出售的承諾書等),買賣行為有效,另一方不能主張合同無效。判斷第三人取得財產時是否出於善意有兩個標準,即:主觀上,第三人並不知道轉讓方無權處分財產;客觀上,第三人是以合理的價格取得財產。

房子如果是自己和另一半還有父母等這些人都共同購買的,假如説父母要求在房產證上把自己的名字也填寫上去的話,其實這種做法法律上是支持的,關鍵就看夫妻雙方能否能夠接受房產證上加父母的名字,房產證上寫着幾個人的名字,那説明這幾個人對於房產都可以按照相應的比例共同分配的。

標籤:買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