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多少錢?
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説,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如果需要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的,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1、對於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做離職前職業病健康檢查的,不得終止勞動關係。
2、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為員工做了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經檢查,沒有發現患職業病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若發現員工是疑似職業病的,在勞動者診斷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的,不得終止勞動關係。
3、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被排除職業病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如果經診斷被確診為職業病的,屬於7-10級的用人單位可終止勞動關係。5-6級的勞動者提出也可終止勞動關係。
(二)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1、1-4級工傷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不可以終止。
2、5-6級工傷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合同經勞動者提出後可以終止。
3、7-10級工傷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後可以如期終止。
(三)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如果在法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用人單位在實際操作中,要特別注意醫療期的期限及計算。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此種情況下勞動合同順延的,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勞動者必須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而非累計工作年限;
2、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專職人員延長期限等於其在工會職務任職期限,從任職之日起計算。非專職人員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任期期滿;
2、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延期到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承擔補償金。當然,其他情形解決勞動合同就需要承擔賠償金,排除勞動者自行解除勞動合同和法律規定不用承擔賠償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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