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毀約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毀約怎麼賠償?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由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系執行法定義務,加之勞動者經培訓後通過勞動已為單位創造了一定價值,因此,培訓費用的賠償應當依據培訓費的總額及勞動合同期限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實際服務的時間來合理確定數額。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用人單位既得利益的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此外,根據勞動部的有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總額的70%。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當前,隨着用工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選擇權越來越充分。應當説,勞動者的紛紛“跳槽”,是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的,但是,這種擇業自由應該以尊重和不違反勞動合同為前提。《勞動法》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勞動合同毀約的一方如果是用人單位就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當中規定的履行違約責任,賠償相關的違約金。如果是勞動者自身的因素毀約,例如沒有完成自身的工作內容等,此時就需要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違約賠償的方式一般都是通過現金來進行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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