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好多
一、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好多
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怎樣限制延長工作時間?
(1)限制延長工作的時間。
我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限制審批手續。
企業在特殊情況下組織加班加點,應當事前提出理由,計算工作量和加班加點的職工人數,在徵得同級工會組織同意後辦理審批手續。
(3)限制審批權限。
加班加點延長工作時間的審批權限,由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研究確定。
(4)限制加班加點工資。
勞動法明文規定,嚴格制止企業濫發加班加點工資。一是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中加班,原則上要求安排補假,不發加班工資;對法定節日加班,確實不能安排補休的,而對加班工資的發放也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二是規定要從發放加班工資總額上嚴格控制,企業主管部門根據各個企業的不同生產情況應分別核定企業全年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並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批。企業發放的加班工資總額超過核定限額部分,應該從核定的可以用於當年發放的獎金總額中予以扣除。
(5)限制對加班工資的發放,加強管理監督。
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要認真核定與審批企業提出的加班計劃和加班工資總額。在核定企業全年加班工資總額時,應當抄送當地銀行,以便監督執行。
凡未經核定加班工資限額的,銀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資。還要求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對加班工資發放必須加強監督檢查,對於違反現行規定和財經紀律,採取不正當手段濫發加班工資的單位和濫批加班工資的部門,要嚴肅處理,堅決糾正,對嚴重違法亂紀的有關領導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6)從准許加班加點人員上限制。
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懷孕女工和哺乳未滿12個月嬰兒的女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加點。
(7)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隨意或者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對於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講,一般每天工作時間是不能超過8個小時的,若超過規定或者約定的時間,那就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大家常説的加班。此時若是單位安排加班的話,則可以要求單位支付一定的加班費。雖然法律中規定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個小時,但這並不代表就剛好是在週末的時候進行休息,只要保證上班時間不超過國家的規定,具體怎麼安排、調整,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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