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內容是怎樣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內容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內容是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是關於因勞動者的過失而使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本法在賦予勞動者單方解除權的同時,也賦予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以保障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但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權,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立法上嚴格限定企業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權。禁止用人單位隨意或武斷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原則
所謂合法,就是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首先,勞動合同的形式要合法。比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勞動合同需要以書面形式訂立,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頭合同,當雙方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要承擔不簽訂書面合同的法律後果;其次是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2、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是指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當公平、合理,就是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雙方公正、合理地確立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公平是法律的價值選擇之一,也是社會公德的體現。
3、平等自願原則
這個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平等原則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沒有高低、從屬之分,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另一方面自願原則是指訂立勞動合同完全是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真實意志,是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另一方。根據自願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強迫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4、協商一致原則
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勞動合同是合同的一種類型,也受到自由意志協商一致的制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仔細研究合同的每項內容,進行充分的溝通和協商,解決分歧,達成一致意見。
5、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原則中的帝王條款,具有重大的理論與實踐指導意義。具體到《勞動合同法》,簡單地説就是訂立勞動合同要誠實,講信用。《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這些都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要求。
在現實生活當中,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當中進行工作的時候,必須要遵守相關的公司的章程,否則的話給公司帶來一些的損失,那麼公司也是有全力進行勞動合同,單方面的解除的,在這種狀況之下,屬於勞動者方面存在過錯,也不需要進行補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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