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行政許可審查結果是怎樣的
一、對非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行政許可審查結果是怎樣的?
對非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行政許可審查結果是,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根據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哪些事項需要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三、行政許可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許可只能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申請;
2、行政許可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3、行政許可必須依法進行,包括權限、範圍等;
4、行政許可具有強制性,如一般不得轉讓等;
5、屬於外部行政行為;
6、許可的是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
綜上所述,如果當前的申請事項屬於非職權範圍內,行政機關不可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行政許可的事項,也是法律制度明確規定的,比如經營事項涉及公共安全涉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或者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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