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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產假是我國為了維護婦女權益,專門為勞動婦女設立的一個假期。我國的勞動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更維護勞動婦女在產假期間的合法利益。勞動單位絕對不能因為婦女請產假而為難婦女那麼,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這個問題要分兩部分來看。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若懷孕期間的員工有違法法律法規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論員工是否懷孕,不用支付任何賠償金。反之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為了維護勞動者在一些特殊情況下的權益,國家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者尚處在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內的,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勞動者醫療期、孕期和哺乳期期滿時終止。用人單位有義務繼續向勞動者提供醫療待遇和生育待遇。

2、勞動者因工傷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有關傷殘待遇。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二、在哺乳期內與公司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延續至哺乳期期滿時終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若員工沒有上述情形,用人單位則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是全部工資的平均。

產假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是情況而定,我國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具體的規定,如果婦女在產假期間嚴重違反了單位的管理規定,是可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婦女絕對不能以懷孕為由,惡意違反公司的管理規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標籤:勞動合同 產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