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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不能要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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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不能要求離婚

雖説婚姻自由,但也是要符合了法律的規定,才能自由。在夫妻離婚的時候,相對來講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我國法律中規定在一些情況下,夫妻是不能要求離婚的。那到底哪些情況下不能要求離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哪些情況下不能要求離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條)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3、判決不準備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起訴離婚所需的證件材料

1、離婚起訴狀

(1)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2)寫訴訟請求包括請求離婚;小孩的撫養問題;財產依法分割問題等。

(3)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麼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

三、起訴離婚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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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期間,原告需要先墊付案件受理費,待勝訴後,可以主張由敗訴方承擔。

2、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3、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並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後,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4、然後就是如期開庭審判,是否准予離婚。

由於我國有兩種離婚方式,有些情況下是不允許夫妻起訴離婚,但有的時候卻是在協議的方式下,也是規定不能要求離婚的。具體的情況,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當然,要是符合起訴離婚的話,當事人要需要了解清楚,這個時候自己應該提供哪些材料,起訴離婚的程序又是怎樣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山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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