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簽了兩年合同能中途辭職嗎?

簽了兩年合同能中途辭職嗎?
律師解析:簽了兩年合同可以中途辭職。
無論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多少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履行期間,勞動者都可以辭職。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可以以勞動者辭職為理由,隨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否則用人單位違法。用人單位剋扣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返還剋扣的工資。
但是,如果約定了服務期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同時,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