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時間內辭職是否可以?
大多數時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其實都是有一定期限的,只不過就是不同情況下,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不一樣,但總會有到期的時候。而一般勞動者都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到期的時候辭職,那勞動合同時間內辭職是否可以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時間內辭職是否可以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一般有以下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提前辭職要支付違約金嗎
關於違約金的問題一般只有兩種情況下企業才能和勞動者進行約定:
1、合同中約定的專項技術培訓並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約定保守公司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試用期離職是不能扣違約金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標準: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勞動合同時間內辭職其實也是可以的。這個時候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實都是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對不同主體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要求不太一樣,如果有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自然需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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