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支付時間怎麼計算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支付時間怎麼計算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有些時候單位需要同時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也就是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當然,這個賠償金的支付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並不會一直支付下去。那麼現實中,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支付時間該如何算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支付時間怎麼計算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時間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執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2008年1月1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上文的內容可以知道,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支付時間最長是不能超過12個月的,也就是説此時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但最多隻能支付12個月的賠償金。但其中會涉及到一個《勞動合同法》溯及力的問題,如果有搞不清楚的地方,可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