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傷醫療仲裁時效性是多久?
勞動工傷醫療仲裁時效性是多久?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能否就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另行申請仲裁裁決?
可以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致五到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可以要求賠償醫療費、工傷津貼、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如果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還可以要求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待遇。
而且,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的,則相應的工傷待遇都應該由單位負責,如果經協商不成的,工傷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工傷待遇。
而在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具體的仲裁請求內容可以由職工自行決定,職工根據具體情況的需要,可以要求一次性要求單位支付包括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內的全部工傷待遇,也可以就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之外的工傷待遇先行主張,以後再就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另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但是,在正常情況下,工傷職工應該就包括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在內的所有工傷待遇一併申請勞動仲裁,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時間和精力的浪費;而且,如果沒有一次性要求支付的,其仲裁請求有可能會因超過一年的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規定而得不到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之後發生糾紛的話,勞動者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但勞動者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內申請,如果是可了時效性,那麼就再也沒有申訴的可以,而且勞動者工傷之後一定要進行工傷的認定,拿着工傷診斷書自己才更有勝訴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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