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自動解除合同嘛
一、勞動合同到期自動解除合同嘛?
不會。
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如果繼續履行的情況下,不會自動解除;
3、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或不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訂的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要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不續簽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然後解除勞動關係。實際工作中往往勞動者不會主動提出、都是由用人單位來主動提出、因為合同到期公司不與續簽合同、是要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風險的。
二、勞動合同終止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到期後辭職工資怎麼結算?
勞動者辭職之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之前約定的發放工資的時間和形式進行發放。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企業必須在員工離職後十五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書及社保轉移手續。未辦理的,造成員工損失的,企業承擔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勞動者進入的用人單位開始工作後,勞動者就必須跟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應列明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薪資待遇、工作時間等內容,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在跟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作為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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