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會自動解除不
一、勞動合同到期了會自動解除不
不會。
1、我國法律沒有規定自動解除合同;
2、合同到期如果繼續履行的情況下,不會自動解除;
3、如果合同到期不續簽或不繼續履行的情況下,是合同終止而不是解除勞動合同到期後沒有續訂的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按照法律規定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要通知對方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如不續簽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然後解除勞動關係。實際工作中往往勞動者不會主動提出、都是由用人單位來主動提出、因為你合同到期公司不與你續簽合同、是要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風險的。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未處理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後既不及時辦理終止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有什麼後果和影響呢?
1、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也不續簽勞動合同,會使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是不規範的,容易引發勞動爭議。
2、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應視為續訂勞動合同。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
3、關於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這種事實勞動關係的終結不能用到期終止勞動合同的方式,經濟補償辦法也不能按終止合同的規定辦理,而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用人單位應根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發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4、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辦理了相關的手續,但未提前1個月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終止勞動合同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勞動合同到期以前是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是否需要續簽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提前通知對方也沒有進行續簽,並且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的話,那麼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薪資作為經濟補償,如果不續簽的話需要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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