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新《勞動法》曠工規定有哪些?
一、新《勞動法》曠工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法中沒有關於曠工的規定,根據《公務員法》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可以予以辭退。《勞動合同法》中也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員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三、企業員工曠工的處理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每個企業都是有自己的規章制度的,如果長期曠工、遲到、早退那麼企業肯定會給予一定的懲罰。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只要是連續曠工15天企業有權利予以開除,如果是1年之中累計曠工超過30天,那麼企業也可以將員工進行除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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