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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與弊有哪些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與弊有哪些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利與弊有哪些

(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的利弊

好處:

1、企業留人的一種方式,表示企業對員工的忠誠度和能力的肯定。

2、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

弊端:

1、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着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利弊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説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

特別温馨提示: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之間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農民進城後,如果找的工作比較理想,當然最好是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農民與用人單位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初次就業也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同一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係滿十年以上,用人單位與農民都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農民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實踐中,無論是對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而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都是有一些利弊的,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