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補籤勞動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嗎
補籤勞動合同符合意思自治原則嗎
補籤勞動合同不符合意思自治原則
勞動合同與人事局無關,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下面是勞動合同補籤的法律規定
《勞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用工之日起一年 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補籤勞動合同有關的法律規定會進行合理的處理,但是對於具體的問題解決,肯定會有着實際的利益收取,所以對於當人來説,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權益維護有着法律上的保障,這樣對於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有重要的作用,從而減少自己的利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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