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效期是多久?
一、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效期是多久?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時間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執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二、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嗎
1、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現行的規定是:當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進行補償,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而對於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合同並沒有是否給予經濟補償的明確規定,一般以雙方協商的結果為準。
2、過失性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由於合同的解除是由勞動者的過失行為所致,故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非過失性辭退的三種解除屬於法定特例,除了必須按服務1年給予1個月的經濟補償和必須提前30天通知外,各有特殊規定。“不能勝任工作”類的,必須經過培訓或調整仍不能勝任工作時,才能解除合同;“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合同,還必須支付不少於本人6個月的工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來的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不能就更改合同達成一致”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這種情況的經濟補償不以12個月的工資為限。
三、單位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1、單位沒有購買社保、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損害了勞動者利益。
2、企業無法經營、裁員、破產、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是單位主動要求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或者是因病無法再從事該工作的情況。
公司在勞動合同有效期裏,與勞動者解除了合同,此時是公司需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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