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有哪些方面?
違約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而應承擔的責任的簡稱。傳統法學理論認為,所謂違約責任是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由於自己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對方承擔的一種民事經濟責任。
違約責任應包括如下幾點內容:
1、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
責任根據來源於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這是違約責任不同於其他責任的一個重要特點,這一特點包含兩層內容。
第一,違約責任產生以勞動合同有效為前提。《勞動合同法》及《勞動行政法規》規定了合同有效要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形式條件,(即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和實質條件,(即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當事人的關於責任的任何約定都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違約責任的成立必須以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為條件。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即法定條款。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協商議定其他內容,即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所規定的內容都是責任的來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中的一方或雙方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或約定的行為的發生,即使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帶來財產損失,只可能會產生其他形式法律責任,如侵權責任,而不會產生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後,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嚴格遵守,不能為了一己私利違反相關勞動合約,否則需要承擔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有關部門還可以處以一定的罰款甚至是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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