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籌備期勞動合同怎麼籤?
一、公司籌備期勞動合同怎麼籤?
正在籌建中的企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為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在企業籌備期間勞動者應與負責人單獨簽訂協議,明確各個階段的權利和義務,領取營業執照後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在此期間,雙方不屬於勞動關係,如果發生糾紛,可以去法院起訴,在此期間構成僱傭關係,受《民法典》的調整。
如果在此期間,雙方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法官一般會考慮兩個因素,一個是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資水平,一個是勞動者與公司的約定成立後,勞動者可獲得的工資水平。
員工有權要求籌備中的公司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並要求發起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由於公司營業執照尚未拿到,公章也沒有,因此不需在勞動合同上蓋章。但員工應該注意,一旦公司取得了營業執照,公司就應在勞動合同上加蓋公司的公章,作為對這次僱傭行為的追認,從而使發起人的個人行為成為公司的法人行為。
二、跟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注意什麼?
1、用人單位應承擔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法定義務。
2、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採用書面形式;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勞動合同的書面化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於當事人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一方的義務性規定。
3、用人單位依法有向勞動者告知和建立員工名冊備查的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4、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財物;
既往,為了防範不辭而別或者其它的不良行為,用人單位往往採用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件或其它有效證件的辦法約束職工。
還在籌備階段的公司,不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用人單位要履行告知義務,向勞動者介紹自己單位的基本情況,告知員工的工作內容,地點,時間,條件,勞動報酬。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採用書面文件的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不可以口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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