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什麼
在日常工作中,企業應當與受聘的勞動者進行簽署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正確行使雙方的權利。但是有不少企業由於非正當原因就單方面解除勞動者的勞動關係,這在法律上是違法的。那麼,您知道企業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呢?
一、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並非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二倍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需滿足以下條件: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程序違法或理由違法,程序違法一般包括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或者沒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理由違法一般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2、存在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3、勞動者沒有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
二、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綜上所述,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需要看清企業是否滿足賠償金的條件,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內容,未提前通知或支付當事人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就需要支付相應的賠償金。當然在您平時工作中也應及時發現問題,並及時處理企業與個人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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