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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可以要求賠償嗎?

公司不續簽無固定期限可以要求賠償嗎?

勞動合同法簽訂滿10年了,公司現在不願意與員工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可以向公司要求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在什麼情況之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司不續簽合同只沒有合法的理由就算是違反了勞動法,特別是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一般只要滿了十年之後就算是簽訂的依據,如果不履行此義務,那麼就可以按二倍月工資來進行支付補償,這樣才能保障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標籤:續簽 賠償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