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有哪些特徵呢?
勞務派遣最初的法律地位是作為典型用工方式的補充輔助作用,但時至今日勞務派遣的瘋狂擴張卻如脱韁的野馬不可收拾,日益侵蝕着典型用工方式而有取代其主流地位之勢。那麼,為何勞務派遣得以發展如此之快,勞務派遣有哪些特徵呢?
一、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勞動生產都不相同,它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組織形式。一方面用工單位在面臨日益複雜的市場需求時,其自身的員工結構配置達不到相應的要求,而這種市場需求往往是臨時性的、輔助性的,並且具有多樣化特徵;另一方面,用工單位本身的勞動人員也可能由於自身因素暫時不能從事單位所指派的工作,而這種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對這種臨時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單位從控制生產成本的角度往往不會調整自身的勞動力資源結構,而是選擇從勞動力市場臨時僱傭所需人員。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的法律地位是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的補充形式,派遣職工的工作崗位只能是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的崗位。因此,被派遣的勞動者從事的必然是臨時性的、輔助性的,或者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工作。
二、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是其一個很重要的特點,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派遣單位則會按照協議的約定將合適的職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的過程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不必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正式的勞動關係,被派遣勞動者只需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給付相應的勞動,有關的用工單位則向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至於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管理,則是由派遣單位來進行的。因此,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始終不發生人事管理關係或者隸屬關係。
三、“三角關係”的用人模式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這八個字用來形容勞務派遣再合適不過了。由於勞務派遣中勞動力的僱傭和使用相分離,所以在勞務派遣中的勞動法律關係涉及三方主體,即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應訂立勞動合同,並約定勞動者為他人提供勞動,用工單位則依法履行用人單位的義務,所以二者之間的關係是合法的勞動關係。但派遣單位作為形式上的用人單位,其招聘、僱傭勞動者的目的並非是要使用勞動力,而是為了通過向用工單位“租借”勞動力,從而獲取相應的租金,他們之間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單位為用工單位提供符合要求的勞動者以滿足其用工需求。由於勞務派遣協議的性質屬於民事合同,所以用工單位和派遣單位之間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係,二者之間的關係,不僅要受到《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也應受到民法的調整。而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僅存在用工關係,用工單位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衞生條件,被派遣勞動者則在用工單位和管理和監督之下,提供符合用工單位要求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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