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關係

新勞動法搬遷賠償標準是什麼?

新勞動法搬遷賠償標準是什麼?

日常生活中,我們或許會遭遇公司搬遷而導致單位與我們自身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內容發生不一致的情況,這也許不是我們預期所期待的工作地點,可能意味着上班所需的交通成本的增加,所以要保護自身的權益就需要我們瞭解新勞動法搬遷賠償標準,這樣才能根據勞動法提出自己合理的訴求,下面是本編為您整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新勞動法搬遷賠償標準是什麼?

如果因為企業搬遷新址,造成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勞動者可以提前一個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至於相關賠償問題,涉及員工較多建議到當地勞動部門諮詢一下。

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拆遷如果要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員工的在該企業工作的年限進行補償,每滿一年補一個月。

通常情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協商,如果能達成一致的補償意見就不需要依照勞動法規範,但另一種常見的情況或許是無法協商一致,那麼就要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中的相關依據來處理了。一般是以支付補償金的方式來實現對勞動者的補償,所以我們需要了解上述法律知識來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