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標準包括什麼?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的突破規定,原來的勞動法只是規定了解除時,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在勞動合同終止時也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的規定顯然是鼓勵和引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建立長期的相對穩定的勞動關係。
同樣,這裏所指“月工資”也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在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就是: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這是勞動者不再願意繼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這時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的,此時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也是為了更好的規範勞動市場的秩序,維護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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