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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20天沒簽合同合理嗎?

入職20天沒簽合同合理嗎?

勞動合同是建立合法勞動關係的重要一步,勞動合同的簽訂有利於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也使雙方明確了應為對方盡的義務,對合同雙方都有很好的約束性。但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入職20天沒簽合同合理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相關法律資料。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事實勞動合同關係狀態,如果單位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從第二個月之後雙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還是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辭職,離職也就最多1個月辦理,網籤合同還是有效的,約定違約金的話,如果過高,可以請求法院減低,不管什麼情況下,工資是勞動者的應得,公司無權處理。

綜上所述,入職20天沒簽合同是合法的,但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時間一直沒簽訂合同屬於不正常的情況了。如果遇到此類情況可以先找用人單位的相關負責人進行商議,還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若商議無果,可以勞動社會保障局進行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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