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補償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一、辭退補償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可以在税前扣除,離職補償金屬於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辭退福利是在職工與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前,企業根據法律與職工本人或職工代表(如工會)簽訂的協議,或者基於商業慣例,承諾當其提前終止對職工的僱傭關係時支付的補償,引發補償的事項是辭退,因此,企業應當在辭退職工時進行辭退福利的確認和計量。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企業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並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企業能夠單方面撤回解除勞動關係計劃或裁減建議,則表明未來經濟利益流出不是很可能,因而不符合負債的確認條件。
二、職工辭退福利是否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税上的工資薪金
《企業所得税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税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税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列舉不包括員工辭退福利,並且被辭退員工顯然已經不是“任職或者受僱”。
(二)“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員工”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編寫的《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指出,所謂任職或者僱用關係,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係,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僱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於任職的企業,並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務人員的勞動。所謂連續性服務並不排除臨時工的使用,臨時工可能是由於季節性經營活動需要僱傭的,雖然對某些臨時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從企業經營活動的整體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務的連續性應足以對提供勞動的人確定計時或者計件工資,應足以與個人勞務支出相區別。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辭退補償金的認定應當結合辭退的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強行解除與勞動者的情況下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而對於員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需要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個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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