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公司之後還能入職嗎?
離開公司之後還能入職嗎?
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此作出限制性的規定,也不會作出這方面的規定——因為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鼓勵充分就業。具體法條規定如下: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説明。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發生勞動爭議企業如何舉證
當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主要分為五種類型: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主動離職所發生的勞動糾紛;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所發生的待遇糾紛;
3、因用人單位給予職工行政警告、記過、留用察看、職工不服所引起的管理糾紛;
4、因履行勞動合同涉及合同效力的確認、合同的變更、履行、終止以及因對勞動合同的理解發生爭議或因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勞動合同所發生的勞動合同糾紛;
5、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通過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如果在原公司離職之後想要回到原來的公司進行工作那麼就需要和原來的公司重新簽署勞動合約,並且原公司會需要你提供現公司的離職證明,因為會涉及到相關的社會醫保和勞動法所規定的就職説明,而且沒有跟原來的單位解約的話,新公司是不會和員工簽署勞動合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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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解僱補償的規定
律師解析:解僱孕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需要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員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賠償。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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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報告一個月後就可以不去上班了嗎?
律師解析:離職報告一個月後可以不去上班,但一定要有用人單位書面答應不用上班的通知,否則你的權益難以保證。保留好相關證據,按公司曠工辭退,並給他發函,告之按照公司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在規定時間之前來辦理離職,過期不來,由勞動者本人承認相關責任,社保等也會按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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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不批可以找勞動局嗎
律師解析:是可以找勞動局的,如果勞動者按照正常流程辭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的,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辭職即可,轉正後提前一個月提出申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前提是要在辭職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公司交辭職報告,如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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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證能證明勞動關係嗎?
律師解析:一般來説健康證是不能作為勞動關係證明的。勞動者要想證明存在勞動關係可以採用下面幾個證據:1、社會保險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是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強有力的證據;2、工資發放記錄如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記錄。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