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之後還能更改訴訟標的嗎?
一、開庭之後還能更改訴訟標的嗎?
開庭之後還能更改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不僅是民事訴訟中法院裁判的對象, 也是裁判對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單位。法院總是根據每一個具體訴訟標的來作出判決的, 不大可能籠統地對原告所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決。
二、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書
申請人:樂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住xxxxxx.
變更後的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陳xx賠償原告截止定殘日的醫療費15589.95元(已扣除支付部分33500元)、誤工費105000元、護理費4545元、交通費83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35元、必要的營養費1335元、傷殘賠償金70288元、後續治療費7000元、精神撫慰金33000元和法醫鑑定費500元,以上費用合計為144928元;
2、判令被告中共湖北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對以上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3、判令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對以上責任在100000元以內承擔連帶責任;
4、判令被告陳xx、被告xx和被告xxx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貴院受理的申請人訴陳xx、被告xx和被告x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已由貴院委託法醫鑑定部門做出了法醫鑑定書。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現申請人特向貴院提出以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懇請貴院批准!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
三、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從以上法律規定看,兩者規定不一致,依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限應當適用《證據規定》的規定,即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
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
如果用來支持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沒有改變,僅僅是依據賠償標準計算的賠償額有所改變,不屬於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請求的變更。即訴訟標的額變化未必像普通變更訴訟請求一樣,嚴格限制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變更訴訟請求是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即使是在法院已經開通審理之後,只要其書寫訴狀,提出請求,就有可能改變訴訟標的,但是通常情形下,開庭之後再提出請求,訴訟費也會隨着變更,更大的可能是,法院會重新開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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