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是否可以享受年假?
1、如果試用期員工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也可以享受年休假。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限最長是六個月,超過六個月屬於違法。若是在此種情況下,而享受年假的情況是工作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那麼試用期間的員工就根本無法享受年假。但是,法律又規定了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因此,按照這個時間的累計,試用期間的員工還是可以享受年假的。
相關法規為:《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三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如果在同一公司內試用期的期限較長(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且試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此時公司應當給員工安排職工享受年休假。
3、如果試用期員工未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不可以享受年假。
如果説在試用期內員工有年假的,而公司又未安排年假的,那麼在試用期間離職的,可以要求補償。如果試用期員工累計已經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即使期間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職,也可以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不安排休年假,應按照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天數應按未休年假天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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