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用不用徵收個税
一、經濟補償金用不用徵收個税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税;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税時予以扣除。
(三)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税。
二、怎麼計算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那裏獲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税,這要看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有多少。根據有關規定,超過一定的金額之後,那麼對於超過的部分就需要承擔個税。若是經濟補償金並沒有超過這個金額標準,則就是不需要繳納個税的。另外也要特別注意,要是因為用人單位破產,而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這是不需要繳納個税的。至於哪些情況下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這方面《勞動合同法》中也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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