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仲裁開幾次庭?
作為勞動者應該瞭解,在進入用人單位工作之後,應要求用人單位與自己儘快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對雙方利益都有保障,同時它也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法律憑證。沒有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就會有無法獲得賠償的風險。雙方如果因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起爭議,可以請當地勞動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那勞動關係仲裁開幾次庭?我們來了解一下吧。
一、勞動關係仲裁開幾次庭?
勞動仲裁已經開完庭的,就不需要二次開庭; 當事人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去當地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的庭審程序與法院的庭審程序基本是一致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徵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十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事實勞動關係,指的是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後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前簽訂過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繼續在本單位工作卻沒有與其及時續訂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關係相比,只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的情形包括了:
1、應籤而未簽訂的勞動合同;
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
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兼併合同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係存在的依據;
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係;
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但實踐中,勞動關係仲裁已經開庭過的,一般不會再次開庭。如果勞動爭議雙方對仲裁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進入訴訟流程。對於勞動者來説,如果未與用人單位籤認勞動合同的,在平時的工作過程中 應儘量將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收集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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