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了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一、辭職了公司不讓走怎麼辦?
勞動者依法提前申請的離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按照《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到期離職就行。離職當天,用人單位需要依法開具離職證明,辦理離職手續並結清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不開具離職證明,或者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勞動局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開具離職證明並限期支付剋扣的工資。
二、員工被迫辭職怎麼辦?
勞動合同簽訂後,經協商可以解除,解除勞動合同一般都會涉及經濟補償金問題,即使是雙方協商一致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第28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24條、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5條規定:“經過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必須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辭職是員工所擁有的權利,根據不需要公司批准,但前提也要確保員工辭職時是按規定的流程走,而且也交接好所有的工作,這樣才能算是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在時間屆滿時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並按勞動者的出勤天數結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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