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的主體是什麼意思?
用人單位為職工辦理好入職手續,簽署勞動合同後,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即便是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只要職工提供了勞動,並領取報酬,也標誌着事實勞動關係的建立。勞動關係是一種很常見的民事法律關係,構成要件包括主體、內容和客體等。那麼勞動關係的主體是什麼意思?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做個瞭解。
一、勞動關係的主體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具體説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這些規定不僅明確了我國《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同時也規定了勞動合同主體的表現形式。
二、用人單位都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主體的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從我國的法律上看,所謂用人單位,即法律允許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組織。這些組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在用人單位的範圍上有所擴大,新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各類民辦院校、科研院所等。
一般來説,用人單位應當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但由於我國社會情況的複雜,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法律制度也有某些特殊性,所以有很多的經濟組織並不具備法人資格,如某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户等等。這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在法律上是屬於“自然人”的範疇,他們按照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的規定也是可以招用和使用勞動力從事社會生產活動的。但要明確,無論這些經濟組織是不是具有法人資格,當其招用和使用勞動力的時候,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用工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大家應該知道了勞動關係的主體是什麼意思。關係主體其實就是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內容就是雙方各自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在判斷雙方是否建立勞動關係時,首先要看雙方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向事業單位、行政單位等都不是勞動關係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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