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裏搬遷員工不想去是如何賠償的?
勞動關係2.01W
律師解析:廠裏搬遷員工不想去,無需賠償,只需要按照相關支付經濟補償金。
廠裏搬遷的,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重大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之後,員工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廠裏搬遷的,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重大事項,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協商之後,員工不願意去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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