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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47條雙倍賠償

《勞動法》47條與雙倍賠償並無關係。《勞動合同法》47條是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根據標題可理解為需要解答經濟補償與雙倍賠償的關係。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一次性貨幣補償。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法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47條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