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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補償金時效是怎麼回事?

競業限制補償金時效是怎麼回事?

在去公司或單位就業時,如果是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的話,勞動者就有了相應的在一定期限內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公司會相應給予補償,那麼這種競業限制下的補償金有着多久的時效呢?今天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競業限制補償金時效的相關內容吧!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概念

競業限制補償金也被稱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指基於勞動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由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承擔競業限制業務,用人單位依據一定的標準、支付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帶有補償性質的款項。

二、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時效的有效期是多久

競業限制補償金適用一般的勞動仲裁時效,一般是一年的仲裁時效。

關於仲裁時效的期間,現行的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為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於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儘快地解決勞動爭議。

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很複雜,勞動者難以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在當前勞動力供大於求的形勢下,一些勞動者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等明知權利被侵害,為了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係,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往往是最後沒有辦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張權利,這時候可能已經過了六十日的仲裁時效期間。

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參照了民法通則關於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

《勞動合同法》對競業限制的規定只有二十三條、二十四條。其中,競業限制的條件是在解除或終止條件以後,沒有到與本單位生產或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沒有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支付對象是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最高期限是二年。

從上文來看,基於從勞動關係保護商業祕密對勞動者給予競業限制補償金補償勞動者,這個競業限制補償金時效一般是一年的仲裁時效,勞動法中是六個月,民法中是兩年,但一般適用一年的仲裁時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