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2倍工資。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改條款。職工故意或者不願意簽訂勞工合同,則不能獲得2倍工資。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雙倍賠償
1、勞動者同意並且積極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拒絕簽訂;
2、未簽訂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後;
3、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一年。
三、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未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此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在不足一年的違法期間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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