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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不給代位繼承人合不合理

遺囑不給代位繼承人合不合理

隨着我國對人權的越來越重視,人們對個人的得財產或者個人名譽等越來越重視,因此在人即將逝世前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立遺囑,這樣可以按照用自己的意願分配自己擁有的財產,並且一些家庭關係較為複雜的確實適合通過遺囑分配財產。那麼,遺囑不給代位繼承人合理嗎?

一、遺囑不給代位繼承人

1、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只有在法定繼承中才能發生代位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發生代位繼承。如果遺囑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子女並且先於遺囑人死亡,則該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該遺囑繼承人依遺囑應繼承的遺產;但遺囑中指定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在法定繼承中該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可代位繼承。

2、代位繼承的特質:代位繼承的發生,須有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實,該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3、被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繼承人的先死子女。其他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若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4、代位繼承人只限於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才可以成為代位人,並不受輩份限制。

5、代位繼承人為數人的,只能共同繼承被代位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所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

6、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備喪失繼承權的條件且被法院判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7、代位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不適用於遺囑繼承。

二、適用代位繼承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被代位人必須先於被繼承人死亡。這既是我國代位繼承成立的首要條件和惟一原因,也是其與轉繼承的重要區別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有的國家,被代位人的範圍較廣,如日本民法規定,被代位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和兄弟姐妹;而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被代位繼承人的範圍是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德國、瑞士、匈牙利、希臘、奧地利等國家更將被代位人的範圍擴及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規定的被代位人的範圍最窄,這與繼承立法縮小繼承人範圍的趨勢是相吻合的。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各國法律均規定,代位繼承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被代位人的旁系血親或直系長輩血親均無權代位繼承。原則上代位繼承人沒有代數限制。我國繼承法》第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執行繼承法的意見中又進一步明確指出,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繼承權,如被代位繼承人基於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最高人民法院在《貫徹<繼承法>的意見》第28條指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能代位繼承。”

5,代為繼承只適用於法定繼承,在遺囑繼承中不適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繼承人的法定繼承權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遺囑繼承權,則該遺囑會因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時不發生代位繼承。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首先這種做法是合理的,代位繼承之只能適用於無遺囑情況的法定繼承方式,如果遵照遺囑分配財產則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不可以繼承該部分遺產,並且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繼承製只適用於直系親屬,旁系的並不可以間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