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員工怎麼賠償?
一、開除員工怎麼賠償
1、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4、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兼職能被解僱嗎
按照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兼職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
(2)用人單位對兼職提出反對意見,勞動者拒不改正。但這兩個條件都需要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單位以職工兼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限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屬於全日制的勞動合同關係,而且無論其所“兼職”的是全日制勞動關係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均可適用上述規定。
因為勞動者的一些過錯情形,用人單位也是可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開除該勞動者的,這種情況下的開除屬於合法開除,並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作出賠償。但要是單位違法開除勞動者,那麼就要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勞動者賠償金,一般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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