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用人單位不能扣押勞動者檔案
相信大家都知道,在從學校畢業進入社會之後,可能我們個人的檔案就需要進入當地的人才市場或者所在用人單位。但也只有具有檔案保管資格的單位才能接收勞動者的檔案,同時我國也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到底為什麼用人單位不能扣押勞動者檔案呢?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吧。
勞動者沒有達到約定的服務年限,用人單位是否有權扣押檔案?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從用人單位離職,單位應當在其離職後的15日內辦理檔案轉移手續,否則將會面臨罰款。
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用人單位為了限制勞動者跳槽,或者以與勞動者有其他未決糾紛為由拒不轉移相關檔案、社保等行為,這種做法違反了法律有關規定。勞動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事關勞動者再就業及相關社會福利。扣押檔案行為是一種嚴重的違法、侵權行為。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學法、懂法,遵守勞動法相關法律規定,不要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現實中,總有的用人單位擔心自己培養的人才很快就流失,因此通過各種非法的渠道想要將職工留下,其中採取扣押勞動者檔案的也是其中一種方式,甚至還有約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況。這些都是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單位的要求,而要是對自己的利益有所損害的話,要是可以採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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