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擅自離職有什麼法律責任
職工離職本身就是自己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但在離職的時候也是需要給單位打聲招呼,按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能會出現職工擅自離職的情況,而此時就需要擅自離職的職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那這種情況下的法律責任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職工擅自離職有什麼法律責任
知識經濟時代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的競爭,每個企業都在盡力追逐那些能產生核心競爭力的人才,這也是促成人才在企業之間頻繁流動的根本原因。國家在鼓勵人才有序流動的同時,也規定限制無序的流動或違法流動,這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本文將談及的企業職工擅自離職。在發生企業職工擅自離職,尤其是企業技術骨幹、掌握商業祕密的員工擅自離職時,如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保護企業合法利益,已引起了大多數企業的重視。
所謂“擅自離職”,是指職工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規定或違反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在未經單位批准或未履行相關手續的情況下,擅自離開所在單位的行為。
(一)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屬於勞動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職工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未經批准而擅自離職均屬無故曠工行為,發生爭議以自動離職處理。
(二)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自動離職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及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四)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該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員工自動離職如何辦理手續?
離職週期:
員工離職必須有一個離職週期,離職週期視員工所處的職級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層(一般員工、基層管理人員)的離職週期一般為3天或3天以上,中層(部門主管、部門經理)的離職週期一般為7天或7天以上,高層(總監)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4天或14天以上,高級管理者(副總經理及以上)的離職週期一般為1個月或以上。
離職管理交接:
離職手續的辦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頭形式進行,必須有書面文件資料存檔,否則視為該員工與企業的勞動關係仍未解除,存在極大的隱患。另一方面,離職的交接必須儘可能的詳盡、清晰,否則會造成新接任人員不熟悉上一任人員情況、信息資料沒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斷,陷於離職糾紛中。
離職手續應該有《離職職員申請表》、《離職職員工作交接單》。
員工必須首先完整填寫《離職職員申請表》的各項信息,交直屬部門主管和人力資源部、公司高管簽字同意後,開始辦理離職交接手續。
離職交接內容:
離職交接包括與本部門間的工作交接、與行政部間的門禁卡、名片、工裝、辦公用品、電腦、車輛的交接、與人力資源部的制度文件交還等,有三類資料的交接非常重要:
技術資料交接:包括技術研發信息、產品配方、技術測試信息等,一般交給技術部負責人;
客户資料交接:包括客户的企業名稱、聯繫人姓名、地址、電話、個人興趣愛好、曾發生的業務記錄等,一般交給客服部負責人;
帳務資料交接:包括應收、應付款記錄、預支款項交割等,一般與財務部進行交接。
注意,只有在所有交接手續辦理完成後,方結算領取薪資。
則很有可能給單位的利益造成損失,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就是可以要求職工做出相應賠償的。當然,在職工擅自離職的的情況下,所帶來的法律責任遠不止這點。具體的內容,大家可以通過上述文章進行了解。若有需要還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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