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入職虛假入職
現在科技發展十分快速,很多人為了能夠讓自己得到更多的利益,都會製造虛假信息,冒用他人身份進入企業工作。員工在入職企業時,不必須要辦理員工入職手續,將個人的身份信息提供給企業,但是如果有人冒用他人身份入職,像這樣的虛假入職該員工需要承擔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
使用他人身份證虛假入職的具體會有這些問題:
一、虛假入職的後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及《勞動法》第18條,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並且取得了相應的勞動報酬,雙方仍然構成勞動關係。當然,單位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5項,以勞動者欺詐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的員工在工作中受傷,可能帶來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
如果該員工在發生工傷時已年滿16週歲,則屬於已經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可認定為工傷。如果該員工未滿16週歲,則單位屬於非法用工,此時應該按照《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來處理。
1、如果屬於工傷,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的工傷待遇,實際上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由單位承擔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解除或終止合同時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六級傷殘員工的傷殘津貼等),一部分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比如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醫療費、殘疾護具費等)。在上述情形下,無論勞動者是否身份造假,本該單位承擔的部分,單位都應該支付;本該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會有兩種情況:單位如果沒有參保,這部分責任由單位承擔;如果造假者以假身份獲得參保,查實後工傷保險基金往往會拒付工傷保險待遇。
2、責任由誰承擔?
(1)第一種意見認為,單位不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沒有提供自己真實的身份信息,導致單位不能以他本人的名義來繳納工傷保險費,過錯責任完全在於員工。
(2)第二種意見認為,單位按照過錯大小承擔責任。理由是員工存在過錯,但是單位沒有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也存在過錯,所以法律後果應該根據雙方的過錯比例來承擔。這個比例在實踐中分配通常是,較小過錯方承擔20%-40%責任,較大過錯方承擔60%-80%責任。
那又如何分配過錯大小呢?司法實踐中大體這樣認為: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年滿18週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應該認識到行為後果,因此有較大過錯,應該承擔較大責任。單位審查不嚴,承擔較小責任。如果勞動者發生工傷時還是未成年人,因未成年人的識別能力是比較弱的,他就具有較小的責任。單位對未成年人的入職審查不嚴,就有較大過錯。
(3)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該完全由單位承擔責任。無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被認定為工傷後就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單位應該承擔這種責任。
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是無效的。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入職,如果被企業發現,將無法享受到勞動關係中帶來的一些福利,比如常説的五險一金。如果該勞動者在工作時發生了工傷,也很有可能領取不到工傷保險的賠償金額。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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