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一、辭退員工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辭退員工的準備工作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需要有明確的辭退員工的理由、辭退員工的事實依據的證據、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或規章制度依據、如果是依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的,那麼還要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的內容已告知過員工。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辭退的分類
1.過失性辭退是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是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以上就是員工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雙方都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條款,如果一方存在違約的情況,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違約金的,對於辭退員工的相關程序在法律上也有明確規定,應當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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