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單位辭退應得到什麼補償
一、合同工單位辭退應得到什麼補償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具體説明:
1,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2,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3,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4,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5,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將勞動者辭退的,不是一定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結合《勞動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來看,如果用人單位是在符合該法第39條規定下,將勞動者辭退的話。雖然此時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還沒有到,但是用人單位也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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