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補償金規定有哪些
勞動補償金也就是我們説的經濟補償金,我國相關法律中對經濟補償金的內容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同時規定在哪些情況下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接下來,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瞭解。
一、勞動補償金有何規定
1、 適用範圍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對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詳細規定。概括地説:
1)勞動者主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原則上不需給付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除外;
2)用人單位主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原則上應給付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的除外。
2、 經濟補償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計算標準,支付標準為勞動者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工資基數以國家統計局發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為準,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經濟補償金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4、 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為“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情形
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在下列情況出現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條行為,勞動者有權即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該解除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時,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期滿,但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無法續訂勞動合同,或者拒絕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決定提前解散時,法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當中主要對經濟補償金的內容作出了規定,一般情況下是在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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