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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處理醫療事故要哪些證據

一、一般處理醫療事故要哪些證據?

一般處理醫療事故要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為醫療糾紛中死者親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户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二)證明雙主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

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三)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或死亡證明書;

2、醫學會或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二、處理醫療事故的方式有哪些?

1、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

2、衞生行政部門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經醫療單位和病員及其家屬通過自行協商,對醫療事故的確認(即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協議時,應由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之後,由衞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3、訴訟解決。

三、醫療事故侵權糾紛怎麼起訴?

1、準備好民事訴訟狀。

2、到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並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出席參與訴訟活動。

4、若不服一審判決或裁定,應在接到判決書後15天內或接到裁定書後10天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並遞交上訴狀。

四、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於醫療事故中的患者來講,舉證責任倒置並不代表患者不需要準備任何材料,而患者在醫療事故中也應該主動收集證據,比如到醫療機構查看並複印病歷資料,要求醫療機構賠償的,也應該通過證據證明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

標籤:證據 醫療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