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支付代通知金應該怎麼辦?
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告知員工辭職的事情,如果立刻將員工進行辭退肯定是需要對員工賠償代通知金。有些公司為了利益不支付代通知金,對於公司不給代通知金我們可以去當地的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的申請,如果還不給可以上訴法院來解決。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代通知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一、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你,如沒有,其應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替代金,即通常所説的N 1。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進行勞動仲裁的申請和執行期間是不會耽誤我們找新的工作的,所以説我們可以放心的去申請,要學會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在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或者是員工嚴重失職的情況下公司也是可以不用支付代通知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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