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能否低於當地標準
試用期,勞動者的工資是多少呢?有時候我們在找工作的時候因為不知道試用期的一些規定,導致落入了一些用人單位的圈套,拿到很很少的工資。本文將為您介紹試用期的工資問題。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是多少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工資待遇的法定最低標準。也就是説勞動者在試用期工資是有法定標準的,一是不能低於最低工資,二是與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相掛鈎。
不得低於主要表現在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並且不能夠低於用人單位的相同崗位的工資的把百分之八十。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滿足勞動者的生活需求,但是由於試用期的勞動者對於本崗位的工作不熟悉,不能與本崗位的正式員工一致,因此在企業決定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時,允許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比正式員工低一些。最終形成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這樣的情況。
試用期工資跟用人單位的績效也是不掛鈎的,因為試用期的工資只是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掛鈎。
在勞動者試用期工資的問題上,有些用人單位採取種種方式,極力壓低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有的甚至僅給生活費,以達到從勞動者身上獲取更多超額利潤的目的。由於法律法規對試用期的工資水平並未作明確規定,給了不法用人單位以可乘之機。針對現實中存在的利用試用期剝削勞動者的現象,《勞動合同法》作出了這些具體規定,以保護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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