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內可以辭退員工嗎?
一、哺乳內可以辭退員工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即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用人單位還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1、在試用期間。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而且不用賠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在產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護之列。
不過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首先,單位要有規章制度;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並且勞動者已經學習並簽收了規章制度;最後,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關於“勞動者的哪些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在女職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此依法辭退並通知該女職工。
3、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行為。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而且由於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的予以辭退。
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的合同。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無條件的接觸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哺乳期的孕婦是受到勞動法的相關保護,任何人不得對其造成相關的經濟壓,所以就規定用人單位在哺乳期間不能夠將員工進行開除,但是員工如果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早退或者是遲到等多次現象,那麼就可以對其進行相關的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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